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仲裁协议
更新时间:2019-01-04 15:40:1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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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仲裁协议”,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
讲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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