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记载事项
更新时间:2019-06-25 09:44:23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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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记载事项”本文分享票据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三节 票据
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举例:出票日期
2、相对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举例: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任意(可以)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举例: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法律后果: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举例:约定违约金并记于汇票上,这种记载只具有民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5、【补充】记载无效的事项
法律后果: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举例: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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