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更新时间:2019-07-03 09:34:42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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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文分享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推荐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1)“外购”货物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按简易办法征收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进项税额转入
适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认证
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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