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租赁所得
更新时间:2019-07-18 14: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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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财产租赁所得
1、按次计征,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
“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0%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10%
3、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20%
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
【注意】计算时准予扣除的税费项目不包括增值税,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以“每月 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注意】判定是否达到 4 000 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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