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范围
更新时间:2019-07-24 08: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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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事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征】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
3.转让建筑物产权【征】
4.继承【不征】
5.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
赠与其他人【不征】
5.改制:
整体改制、合并
一般企业 【不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
分立、投资、联营
6、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不征】
出售或视同出售(如抵债等)【征】
7、房地产交换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不征】
企业互换【征】
8、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9、出租 【不征】
10、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征】
11、代建【不征】
12、评估增值【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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