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9-07-25 09:02:5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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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7、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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