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二节税收征收措施
更新时间:2019-08-07 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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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二节税收征收措施”本文分享税款征收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措施
一、责令缴纳
(1)适用情形: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2)未按规定缴纳,按日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罚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须提供担保
(3)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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