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更新时间:2019-08-08 0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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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申请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必经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1)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3)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复议
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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