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复议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
3、其余规定
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受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
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41)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6)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配套习题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查看答案
【判断题】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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