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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行政复议决定

更新时间:2019-10-03 08:5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9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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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行政复议决定”本文分享第一章行政复议知识点,本知识点不难理解,小编重点给大家归纳一下,供学习,越早备考越好。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60+30】

【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提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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