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新增内容:第六章
更新时间:2020-02-27 11:53:2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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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新增内容:第六章”以下修订内容,仅针对于2019年版教材内容的修订,如果你手上是2020版的新教材,可以放心学习哟~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汇总
近日,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发布了202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的通知。
通知中详细对比了2020年教材与2019年教材调整、增加、删减的内容。修订内容较多,20年初会考生一定要注意了!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修改内容涉及8章115处修改,为方便大家对应教修改。
| 章 | 页码 | 行数 | 调整内容 |
| 六 | 223 | 倒数8 | 增加:(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
| 228 | 1 | 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
| 237 | 倒数9 | 删除: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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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倒数19 | 删除: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 |
| 240 | 倒数13 | 删除: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 |
| 241 | 倒数12 | 删除:)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242 | 1 | 删除:(2)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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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倒数18 | 删除:(2)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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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倒数2 | 删除:邮政部门的土地。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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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11 | 调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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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倒数17 | 删除: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拖拉机)。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 |
| 249 | 倒数7 | 删除: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 259 | 15 | 删除:(四)缴纳方法 | |
| 273 | 2 | 调整为: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278 | 倒数6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
| 278 | 倒数3 | 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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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6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 |
| 280 | 倒数8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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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11 | 调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
| 281 | 16 | 增加: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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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倒数16 | 调整为: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281 | 倒数7 | 增加: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
| 282 | 8 | 增加: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 |
| 282 | 倒数13 | 调整为: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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