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三章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编辑推荐: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各章节考点精讲及习题汇总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分值在12-16分左右,本章各种题型均有可能考查,历年都会考查不定项选择,需要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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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框架

重点笔记
第三节票据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温馨小提示:票据追索权其他规定:
(1)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温馨小提示:如何区分票据的前手和后手:
(1)前手在票据关系中,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由于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
(2)后手在票据关系中,是指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持票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前手和后手是相对而言的,某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既可能是前手,也可能是后手。他相对于在其后面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或持票人而言,是前手;相对于在其前面签章的票据债务人而言,是后手;
(3)票据所有当事人都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前手不能向后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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