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四章销售额的确定
编辑推荐: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各章节考点精讲及习题汇总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分值在15-20分左右,属于非常重要的章节,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是不定项选择题的考点。需要考生全面掌握本章内容。
本章学习难度适中,部分知识需要强化记忆,必须对比清楚、准确记忆。本章涉及计算比较多,需要考生多练习、会应用。
章节框架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温馨小提示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概念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温馨小提示
价外费用均是含税金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收款项)。
温馨小提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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