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承兑
更新时间:2013-08-19 0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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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承兑内容提示承兑期限,记载事项
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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