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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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
1.关系

2.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8)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跨地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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