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地产的赠与
更新时间:2014-03-06 1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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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地产的赠与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房地产的赠与
1.营业税
(1)个人
一般情况下,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013年教材未提及):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
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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