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支票
更新时间:2014-12-01 08: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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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支票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
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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