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更新时间:2014-12-15 0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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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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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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