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调解
更新时间:2015-02-09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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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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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调解
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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