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烟叶税法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烟叶税法”以下内容分享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本章比较简单,没有学习难点,容易得分。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烟叶税法
一、烟叶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环球网校提供烟叶税法)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解释】所谓“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提示】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收购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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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六、征收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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