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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7-09-07 10:45: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3 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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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以下内容分享第七章土地增值税法的相关知识点,近几年本章考试分值一般在8分左右,学习难度不大,容易得分。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环球网校提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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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C.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答案】CD

  【解析】选项AB,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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