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以下内容分享第七章土地增值税法的相关知识点,近几年本章考试分值一般在8分左右,学习难度不大,容易得分。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环球网校提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的税收优惠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历年经典试题: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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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C.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答案】CD
【解析】选项AB,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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