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提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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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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