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2):承诺
更新时间:2019-05-05 14:27:2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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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2):承诺”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承诺
1.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迟延VS迟到
| 界定 | 一般 | 例外 |
|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新要约 |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
|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 |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
质押背书
| 概念 | 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
| 款式 |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提示: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转让背书。 |
| 效力 | (1)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行使优先受偿权:票据质权人(被背书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3)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 (5)背书人承担了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 |
| 无效 |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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