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5):代位权
更新时间:2019-05-06 14: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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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5):代位权”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代位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 途径 | 通过代位权诉讼(不得仲裁或直接找次债务人) |
| 当事人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
| 管辖 |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诉讼时效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对债务人 |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 对债权人 | (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 对次债务人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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