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6):撤销权
更新时间:2019-05-06 1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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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6):撤销权”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
| 明显不合理价格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
|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行使法律效果
|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 效力 | 处理 | 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
| 范围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 管辖 | 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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