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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7):定金

更新时间:2019-05-06 14:20: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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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7):定金”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1.性质: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以交付为准。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

5.二选一: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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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7):定金”。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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