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3):出卖人破产
更新时间:2019-05-16 13:15:2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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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
|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提示:出卖人管理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3)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管理人决定解除 |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全额随时)清偿。 提示: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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