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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0):托收承付

更新时间:2019-05-20 14:39:5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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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

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4.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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