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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最高奖励20000元

更新时间:2026-02-02 10:18:19 来源: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7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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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专业阶段考试一次性通过6科、5科、4科的等符合一定条件均可获得现金奖励。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最高奖励20000元

近日,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专业阶段考试一次性通过6科、5科、4科的等符合一定条件均可获得现金奖励。

官方通知详情如下: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精神,以“选用管育留”全生命周期理论为依据,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注协从会费专项支出;

(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是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和奖励我省行业机构和人员在工作和学习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高效管理。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发挥对人才培养的激励效应。

(三)公开透明。省注协秘书处组织人才发展委员会对补助事项进行审议,最终经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注册在我省的单位会员、个人执业会员;

(二)连续三年在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

(三)省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省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术研究。

1.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就行业热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其以第一作者或文中标注通讯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学相关论文,发表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的,奖励5000元/篇;发表在其他CSSCI期刊或SSCI期刊(非开源期刊)的,奖励3000元/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专业期刊的,奖励1000元/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给予评分奖励。

2.在行业课题研究方面,研究成果在行业得到应用和转化的,给予3000-10000 元的奖励(其中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行业3000元)。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给予评分奖励。

3.出版对行业发展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著作,并标注“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补助资金”支持,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给予评分奖励。

(二)自我进修。

1.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申请在我省注册并在我省连续执业满3年的执业会员,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奖励5000-20000元;

2.从业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一次性通过6科、5科、4科的,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1年的每人次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不含免试通过)。专业阶段考试单科成绩全省前3名的、综合阶段考试成绩全省前3名的每科次奖励1000元;

3.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的执业会员,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奖励5000-10000元;

4.入选省级及以上高端人才工程项目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奖励2000-10000元。

(三)人才引进。

1.会计师事务所引进省外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高端人才、中注协高端人才,且高端人才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申请奖励资金。每引进1人,奖励被引进个人5000元,对引进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综合评价加分奖励;

2.会计师事务所引进博士学位专业人才,且专业人才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申请奖励资金。每引进1人奖励被引进个人10000元,对引进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综合评价加分奖励。

(四)专业竞赛(网络竞赛除外)。

1.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由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20000-100000元的奖励;

2.从业人员代表我省行业参加由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

3.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由省财政厅、省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省前十名的给予5000-30000元的奖励;

4.从业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省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省前十名的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

(五)经省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拨付

第七条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近3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四)对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一执业人员)就同一事项在以前年度已获得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措施的,按最高奖励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申领补助资金的须先提出申请,即提供申报表(见申报通知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盖章版),报省注协审核后发放。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出由省注协考试培训部牵头负责初审,经省注协人才发展委员会集中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由省注协综合部负责办理拨付手续。奖励名单应在省注协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提出申请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资金的;

(二)领取补助资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领取补助资金后,对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省注协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门核算,并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的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注协理事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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