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二章节(4)
五、电子支付 $lesson$
1、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P457)。
2、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例题】姚某最近在A银行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08年7月1日,他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了一笔电话费。对于此笔支付形成的日志文件,A银行应当保存至( )。
A、2009年7月1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3年7月1日
D、2018年7月1日
答案:C
2、限制电子支付的金额(P458)
(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分别不应超过一定数额。该数额为( )。
A、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 000元
B、单笔金额不得超过l 0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 000元
C、单笔金额不得超过2 0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 000元
D、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 0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 000元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3、差错的责任承担(P460)
(1)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3)因客户原因造成自身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损失责任。
(4)因银行(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客户共同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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