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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三章节(3)

更新时间:2011-04-07 08:53: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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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lesson$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B正确;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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