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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五章节(3)

更新时间:2011-05-06 09:28: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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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诋毁商誉行为(P572)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

  解释:新闻单位被利用或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主观是故意。诋毁商誉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2、诋毁商誉行为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例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A错误。

  (2)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正确;C项错误。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P573)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例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老师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依据该条规定,只有选项C的表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A项的老师组不是政府部门,BD项的行为表现并不属于法定的限制竞争的类型。

  3、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例题】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4、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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