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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十三章(5)

更新时间:2011-06-03 08:55: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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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利用老师的工作

  一、确定是否需要利用老师的工作

  (一)利用老师工作的领域

  1、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2、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3、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5、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二)确定是否需要利用老师工作时应考虑的因素

  1、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2、事项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

  3、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二、老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一)评价老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1)评价老师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或是适当职业团体的会员;

  (2)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评价老师的经验和声望。

  (二)评价老师的客观性

  (1)受雇于被审计单位的老师可能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注意并不绝对不能受雇于被审计单位,在有些情况下可以)P568主观题中会判断

  (2)老师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可能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对老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时的追加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老师对老师的工作予以证实的情形:

  (1)老师工作所涉及的事项对审计意见特别重要;

  (2)注册会计师需要其他老师的帮助以充分理解老师所提供的信息;

  (3)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老师对所涉及事项的独立性较差;

  (4)在以往的审计业务中对老师的工作结果有重大不同意见或作过重大调整;

  (5)注册会计师不能从老师那里获得满意的原始资料和必要的解释;

  (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发现的情况使其对老师的结论产生疑虑,如果没有其他老师的帮助,将无法消除这种疑虑。

  三、老师的工作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老师的工作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老师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老师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四、评价老师的工作

  在将老师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老师工作的适当性,包括评价老师工作结果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或支持相关认定,以及考虑下列因素:

  (1)老师使用的原始数据;

  (2)老师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3)老师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是否相符。

  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老师的工作

  1.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时的情况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老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发表的是保留意见或者试图把责任分摊给老师。

  2.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时的情况

  如果老师工作导致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可以在报告中提及或描述老师的工作。

  (1)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审计业务中需要利用老师的工作,而被审计单位拒绝这一要求或拒绝向老师提供必要的资料;

  (2)老师由于保密的要求等原因拒绝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对注册会计师的提问回答不充分;

  (3)老师不能取得作出结论的所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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