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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审计》独立性的基本要求详解(四)

更新时间:2011-10-10 10:07: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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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治理层$lesson$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定期就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上述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

  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适当;

  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

  七、业务期间

  1、业务期间概念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一次审计、连续审计

  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例如在年度报表审计里1.1~12.31

  2.考虑不利影响因素

  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非鉴证服务,例如代理记帐)

  3.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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