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资料(三)

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资料(三)

更新时间:2011-12-28 13:21: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征税环节: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2.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3.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2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2

 
委托方
受托方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2

  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生产
零售
进口
加工
增值税
受托方(加工费×17%)
消费税
金银首饰征
其他不征
委托方(受托方代收代缴)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2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后交流及真题分享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后学员交流

    注会辅导六折七日免费试听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