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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资料(五)

更新时间:2011-12-29 08:55: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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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计税依据$lesson$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2

  1.销售额的概念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的概念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2009年新增)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3.例外情形: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经典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4.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外,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纳税。

  ②酒类产品押金【注意:押金含增值税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产品
时点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黄酒、啤酒
 
收取时
不纳
不纳
不纳
逾期时
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纳税
不纳(定额税率)
纳税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
纳税
纳税
不纳
逾期时
不纳
不纳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二、销售数量规定2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2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200箱(200支/条,1箱5万支,250标准条/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50+200×250×80×56%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50×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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