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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资料(七)

更新时间:2011-12-29 08:57: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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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重点)

  五个大问题: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扣税、税额减征。

  一、生产销售环节3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标准箱150元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的56%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70元的36%
粮食白酒
每斤0.5元
20%

  粮食白酒每斤0.5元20%

  【经典例题】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黄酒,2008年12月销售自产的粮食白酒100吨,其中50吨售价为6000元/吨,另50吨售价为6100元/吨;销售自产黄酒19240升;销售白酒泡制的药酒10吨,售价为4000元/吨。其中粮食白酒适用复合税率,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黄酒定额税率240元/吨;药酒比例税率为10%,黄酒1吨=962升。(上述均为不含增值税单价)

  【解析】白酒适用复合税率,药酒适用比例税率,黄酒适用定额税率。计量单位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换算。

  (1)销售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 (6000×50+6100×50)×20% + 100×2000×0.5 = 221000(元)

  (2)销售药酒应纳消费税额 = 4000×10×10% = 4000(元)

  (3)销售黄酒应纳消费税额 = (19240÷962)×240 = 4800(元)

  (4)该厂12月份应纳消费税额总额 = 221000+4000+4800=229800(元)

  【经典例题】(2008年综合题,修改)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计算该业务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条),适用税率36%。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155.31(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教材例题3-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00×(1+5%)÷(1-30%)

  =8400÷0.7=12000(元)

  (2)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经典例题】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上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规定。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变化2009年1月1日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

  【解析】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6850(元)

  (注: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增值税={[12×2000×(1+10%)+1000]}÷(1-20%)×17%=5822.5(元)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按实际销售价格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两者中较高者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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