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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章(1)

更新时间:2012-05-16 10:33: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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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二)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特定车辆;

  2.征收环节单一――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一次课征,交过车辆购置税的已税旧车在转卖的不再缴纳车购税;

  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10%;

  4.征收方法单一;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小结: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辨析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不包括人力、畜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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