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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资料:第五章(20)

更新时间:2012-05-18 09:33: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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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提示: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到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证券公司的经营权限(重点)

  (1)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4)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6)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例题】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某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决定客户账户的证券买卖

  B、为吸引客户,承诺在新客户开户6个月内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所有损失

  C、将自营业务账户借给客户使用

  D、要求客户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因此选项A不对。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选项B不对。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因此选项C不对。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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