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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章(5)

更新时间:2012-05-23 09:27: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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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适用车船税的规定。

  (二)征税范围

  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船。

车辆
机动车辆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
汽车、拖拉机等
非机动车辆
依靠人力、蓄力运行的车辆
残疾人机动轮椅和电动自行车也作为非机动车管理
三轮车、自行车等
 
船舶
机动船舶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
客轮、货轮、气垫船
非机动船舶
靠人力、蓄力运行的船舶
木船、帆船

  二、税目与税率――分类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
 
摩托车
每辆
36~180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说明:

  (一)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①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

  ②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③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④微型客车: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二)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三)计量单位

  1.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乘人汽(电)车、摩托车等

  2.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3.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船舶

  (四)凡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在数据数额为准: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辆行驶证书;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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