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三章第二节

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三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2-08-30 09:45: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的应用:

不同的应用目的
具体应用方向
(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是居住或逗留天数的计算)
①在判断无住所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②判断无住所个人因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时间段优惠政策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注意是实际工作天数的计算)
在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时使用。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特殊项目

  (1)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①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正式退休之后的离退休工资是免税的。

  ②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次性收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一次性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然后根据第一步确认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③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张某于2008年10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其应在2011年10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假设其每月从原任职单位领取工资2200元。2008年10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那么他在内部退养期间:

  每月应按36000÷36+2200-2000=1200元为基础确定税率,查表所得税率为10%;

  10月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2200-2000)×10%-25=3595(元)。

  假设其每月从原任职单位领取工资2200元。而在2009年1月开始又重新就业,每月取得工资1800元,那么从2009年1月开始,张某应以2200+1800=4000元为基础来计算其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补充:和工资相关的免税规定:

  ①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

  ③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关注以下项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2、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3、特别项目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三个问题:

  1、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3、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它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例题2】李某于2002年10月购买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核定的标准为70平方米,标准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其余2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200元购买;2008年4月转让该住房,取得转让收入400000元,转让时支付的有关费用30000元,向财政部门缴纳所得收益42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00-(70×2000+20×3200)-30000-42000]×20%=24800(元)

  2、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问题

  可以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 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 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即:应退还的纳税保证金=原交纳的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

  注意:这里的原住房销售额,如果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八月特惠 VIP精品套餐赠送100元学习卡 数量有限 欲报从速

    【考前分析

    现报名辅导套餐可享六折优惠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真题汇总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分析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