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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三章第四节

更新时间:2012-08-30 09:54: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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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要点
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2800)元
注意:2000元的生计费扣除标准和2800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都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在之前分别是1600元和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
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 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业主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3、4、5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特别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题目中,最常见的几个主要问题:

  (1)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但生计费可以扣除;

  (3)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其他有关项目计算,比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

  (4)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捐赠支出的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税: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3、4、5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特别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刘某承包一个商店,商店2009年的会计税前利润20万元,假设会税没有差异,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商店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商店税后利润20-5=15万元。刘某交个人所得税。刘某交给商店承包费2万元,承包费为税后利润的分配,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刘某的个人承包所得=税后利润15-承包费2=13万元。刘某每月工资3000元,刘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0+3000×12-2000×12=142000(元)

  个人所得税=142000×35%-6750=42,950(元)

  小结:

  1、 商店交企业所得税,刘某交个人所得税

  2、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承包费;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能扣除承包费

  3、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据实扣除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不能据实扣除费,每人每月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注意:

  (1)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的超2万或5万,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2)考生须记忆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无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2)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各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原值)

  (3)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新增:(四)自然人转让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3.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3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注意:除以12仅是用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并不是分12个月来计算。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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