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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最高额抵押

更新时间:2013-08-15 10:43: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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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

  1、未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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