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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合同法的三种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3-10-12 11:3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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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合同法的三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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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抗辩权,如何区分?总容易把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弄混淆了。

  解答:

  区分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可以从不安抗辩权入手。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财产减少或欠缺信用的情形,如果先履行一方依约先履行义务了,心里肯定不踏实(不安)“我现在履行了,将来得不到对价岂不亏了”,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另一种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抗辩权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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