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级建造师注册相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向重庆市建委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暂未开展)、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等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公布)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监理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3.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6.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八、禁止性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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