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0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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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根据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48分 |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57分 |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工程 | 均为120分 | 66分 | |
| 公路工程 | 57分 | |||
| 水利水电工程 | 55分 | |||
| 电力工程 | 55分 | |||
| 矿山工程 | 72分 | |||
| 冶炼工程 | 72分 | |||
| 石油化工工程 | 70分 | |||
| 市政公用工程 | 56分 | |||
| 机电安装工程 | 63分 | |||
| 装饰装修工程 | 55分 | |||
| 建筑工程 | 70分 | |||
| 矿业工程 | 72分 | |||
| 机电工程 | 54分 |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7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5月11日-1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7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前来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2008年5月14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含报名时交过照片的新考生),请于5月22日―2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并已于2008年5月14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含报名时交过照片的新考生),请于5月29日―31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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