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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掌握要约

更新时间:2013-12-24 14:09: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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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的条款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约的方式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四、要约的生效(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选择题)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使要约不要生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七、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方式通常有:通知;保持沉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在受要约人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怕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八、要约邀请

  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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