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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4

更新时间:2014-03-12 14:03: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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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四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刑法》的内容

  《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 条、第135 条对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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