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背了用工动态管理以进度计划与劳务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一是:原劳动力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不协调,说明原劳动力计划未按进度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二是: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工工作范围为基础浇筑、钢结构组对焊接、材料搬运,将12名劳务工改为从事起重作业工作,违背了合同关于工作范围的约定。而在原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劳务公司一般也不会在该项目上提供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起重工 。 2.起重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理由是:从事起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 项目安全员的意见正确,项目主管施工副经理做法不正确。因为起重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012名劳务工进行了简单培训不能代替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这12名劳务工未按规定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作业资格,不能从事该作业。 3.不符合。各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资格证级别、方法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No.1号、No.2号无损检测人员只具备RT(射线检测)T级资格,不能评定RT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从背景中,应由具备RTⅡ级资格的No.3号无损检测人员签发报告。 4.建立并保持这类人员的队伍,进行培训、建档、配置;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遵守规定,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