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税收优惠
知识点: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8.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免征印花税。
9.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农牧业保险合同。
11.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3.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5.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6.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17.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照0.05‰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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